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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學院

把握政府采購的63個時間節點

發布時間:2016-09-19

  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會遇到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對政府采購活動時間節點要求,把握不好,將會影響整個政府采購活動,甚至是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為便于掌握這些時間節點,筆者對其進行了梳理。


一、預算編制


  1.預算編制時間: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三條,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匯總。


二、一般性規定


  2.采購進口產品的審核時間:根據《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采購人采購進口產品時,必須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獲得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才能開展采購活動。

  3.項目預算公開時間: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

  4.評審報告送交時間:根據《條例》第四十三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

  5.評審報告確認時間:根據《條例》第四十三條,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6.中標結果公告及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時間:根據《條例》第四十三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和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7.中標結果公告期限:根據《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135號文”),期限為1個工作日。

  8.采購合同簽訂時間: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三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9.采購合同公告時間:根據《條例》第五十條,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10.投標保證金的退還時間: 根據《條例》第三十三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18號令”)第三十七條、《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74號令”)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11.采購項目驗收公告時間:根據135號文,對于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除按有關規定公開相關采購信息外,采購人還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在指定媒體上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并將驗收結果于驗收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12.采購合同備案時間:根據政府采購法四十七條,項目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13.采購資金支付時間:根據《條例》第五十一條,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及時向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

  14.媒體發布公告信息時限: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19號令”)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中的網絡媒體,應當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上網發布;指定的報紙,應當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發布;指定的雜志,應當及時刊登有關公告信息。

  15.回避事項的時間要求:根據《條例》第九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16.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要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審批時間要求:根據74號令第四天,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三、公開招標與邀請招標


  17.招標公告期限:根據135號文,期限為5個工作日。

  18.資格預審公告時間:根據《條例》第二十一條,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19.等標期: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及18號令第十六條,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0.招標文件發售時間:根據《條例》第三十一條,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21.現場考察或答疑時間:根據18號令,現場考察或答疑應在開標前組織。

  22.采購文件澄清或修改時間:根據《條例》第三十一條,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23.延長截標和開標時間:根據18號令第二十八條,至少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三日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變更公告。

  24.截標開標時間:根據18號令第三十八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四、非招標采購方式


  25.采購文件公告時期限:根據135號文,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

  26.談判文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時間:根據74號令第二十九條,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27.磋商文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時間: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214號文”)第十條,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28.單一來源采購公示期限:根據74號令第三十八條,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29.單一來源采購公示有異議的補充論證時間:根據74號令第四十條,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

  30.談判文件、詢價文件澄清或修改時間:根據74號令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五條,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或詢價通知書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31.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時間:根據214號文第十條,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

  32.提交最后報價時間:根據74號令第三十三條,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繼續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

  根據214號文第二十一條,磋商結束后,磋商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


五、質疑與投訴


  33.詢問答復時間: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34.質疑提起時限: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35.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36.質疑答復時間: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三條,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37.提起投訴時限: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38.對投訴書審核時限:根據20號令第十一條,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39.投訴書修改時限: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第三條,財政部門經審查,有投訴書副本數量不足、投訴事項或投訴請求不清晰、相關依據或證明材料不全、投訴書署名不符合規定等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告知投訴人限期補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訴,逾期不予受理。

  財政部門在投訴審查期間,認定投訴事項與采購人行為有關但采購人不是被投訴人的,應當要求投訴人將采購人追加為被投訴人,并限期修改投訴書重新投訴,逾期不予受理。

  財政部門經審查,供應商投訴事項與質疑事項不一致的,超出質疑事項的投訴事項應當認定為無效投訴事項,并告知投訴人撤回投訴書,對在質疑有效期內的未質疑事項進行質疑,或限期修改投訴書重新投訴,逾期不予受理。

  40.發送投訴副本時限:根據20號令第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投訴后3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發送投訴書副本。

  41.被投訴人及與相關供應商提供材料時限:根據20號令第十三條,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應當在收到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作出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2.處理投訴期間暫停采購活動時限:根據20號令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被投訴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43.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時限:根據20號令第二十條,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當事人。

  44.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的時間:根據《條例》第五十八條,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45.投訴處理決定公告時限:根據135號文,投訴處理決定應當自完成并履行有關報審程序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


六、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46.集中采購機構考核的時間:根據《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120號文”),對集中采購機構考核實行定期和定項考核。定期考核原則上每半年進行一次。定項考核根據工作需要隨機進行。

  財政部門應當制定考核計劃和考核方案,能采取量化考核的,要制定考核標準和打分方法,并在考核工作開始前15天以文件形式通知集中采購機構。

  考核小組要在考核工作結束五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考核意見。

  考核結果應當自完成并履行有關報審程序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

  集中采購機構在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財政部門考核意見及時改進工作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止一至三個月的代理采購業務。

  集中采購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止一至三個月的代理采購業務。

  47.禁止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時限: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供應商存在提供虛假材料、惡意串標等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根據18號令第七十五條,中標供應商存在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等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通報。

  根據《條例》第七十三條,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48.禁止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的時限: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9.對投訴人記不良行為記錄的時間要求:根據20號令第二十六條,投訴人一年內三次以上投訴均查無實據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依法予以處罰。

  50.違法失信行為信息公告時間:根據135號文,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的違法失信行為信息月度記錄應當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51.監督檢查處理決定公告時間:根據135號文,監督檢查處理決定應當自完成并履行有關報審程序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


七、評審專家管理


  52.評審專家資格中對工作年限的要求:根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119號文”)第八條,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

  53.對評審專家資格復審時限:根據119號文第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對所聘評審專家的資格每兩年檢驗復審一次,符合條件的可以繼續聘用。

  54.評審專家抽取時間:根據119號文第二十二條,評審專家的抽取時間原則上應當在開標前半天或前一天進行,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天。

  55.評審專家評審項目間隔時間:根據119號文第二十二條,評審專家原則上在一年之內不得連續三次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56.解除評審專家資格聘用時間:根據119號文第十四條,對在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違規行為、不再勝任評審工作等,或本人提出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申請的,財政部門可隨時辦理有關解除資格聘用手續。

  57.取消評審專家資格的時間要求:根據119號文第三十條,評審專家在一年內發生兩次通報批評或不良記錄的,將取消其一年以上評審資格。累計三次以上者將不得再從事評審工作。

 

八、有待完善的時間節點


  在實際工作中,還會遇到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一些時間節點,建議在完善或制定相關制度時加以明確,使工作更有可操作性(以下時間節點為筆者的個人建議)。

  58.增加對招標文件公示的要求。如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這樣可與《條例》第十五條關于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或供應商、專家意見相銜接。

  59.明確現場考察和答疑的具體時間。如在截標前10天進行,以留足時間讓潛在供應商根據實際情況制作好投標文件。

  60.明確采購項目驗收公告期。如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61.要求質疑答復函要在指定媒體上公告并明確公告的時間。如答復后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使政府采購信息公開更加完整,同時便于社會監督。

  62.明確質疑審查時限。如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收到質疑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63.明確投訴書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修改期限。如對投訴書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一次性告知投訴人修改并在5個工作日內重新提起投訴,修改后投訴事項仍不具體、明確的,將不予受理。


 ?。◤V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 黃鋼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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